古代女子怎么育儿子中国古代生育政策适龄不
(视觉中国/图)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有鼓励生育的政策实践,如《胎养令》一类的著名政策,可谓耳熟能详。当然,这些鼓励生育政策的效果,和实际生育文化之间并不构成必然联系。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记载春秋时期的齐国,齐桓公命令“男子年二十而室,女年十五而嫁。则内无怨女,外无旷夫”。通过强制要求适龄男女婚配,来促进人口增长。《管子·入国》一篇也记载了齐桓公时代的促进生育政策:“凡国、都皆有掌媒,丈夫无妻曰鳏,妇人无夫曰寡,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就是由政府的官吏“掌媒”出面,撮合大龄男女,让他们结合成家,并给予国家授田,三年以后再给国家提供服役,刚成家和获得田宅的前三年,则让他们安安心心地生小孩。此外“有三幼者无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意思是有三个子女的免除母亲的赋税和劳役,有四个小孩的免除全家赋税和劳役,有五个小孩的甚至还配备一个保姆,并提供两个小孩的食物,直到其成年。《管子》成书于战国时期,战国多有国家授田,所以这一政策可能反映的是战国时期齐国的鼓励生育政策,托名在齐桓公时代。
《国语·越语上》记载春秋晚期越王勾践为了对吴国进行战争,鼓励人口生育政策:“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勾践载稻与脂於舟以行,国之孺子之游者,无不餔也,无不歠也,必问其名。”就是说一方面强制要求适龄男女婚配,一方面对多生育家庭进行各种经济奖励(猪、狗、酒、奶妈、口粮),善待本国的儿童,给他们各种零食甚至亲自询问他们的名字。此外,成书于战国三晋儒法家的著作《周礼·地官司徒·媒氏》记载说,这一职务需要“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即当时三晋国家很可能在基层组织实行了严格的户口与年龄登记,并由国家强制规定,最迟成婚年龄男性为三十岁,女性为二十岁。
秦朝生育率低下,西晋人杨泉《物理论》中收录的一首长城歌谣,很能反映秦朝平民的心态:“生男慎勿举,生女哺用脯;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柱”。此诗虽然未必一定是秦朝黔首创作的原诗,但反映当时一般心态的历史真实是客观的。里耶秦简所见当时很多家庭甚至是独生子女,其实就是这种社会原子化加高强度汲取力的结果。
汉代开始有鼓励生育的政策,汉高祖七年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二岁”(《汉书·高帝纪下》),即鼓励人口生育,生一个小孩免除家长两年徭役。汉惠帝六年又下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以五倍人头税的重税率,强制适龄女性嫁人来增加生育率。东汉的汉章帝在公元85年颁布了著名的《胎养令》:“《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后汉书·章帝纪》)。免除生育前后四年的重税算赋,还提供三斛谷子的“胎养谷”,用尽手段,以期增加人口。
此外,汉代官员如果在自己辖区内能增加人口,也是会得到提拔的,如《汉书·循吏传》记载南阳太守召信臣在任期间,因为“户口增倍”而得到“迁河南太守”以及“赐金”。又如《循吏传》记载颍川太守黄霸,因为在任期间辖区内“户口岁增”,而被提拔为京兆尹。《后汉书·孝明八王传》注引《谢承书》也记载说,东汉献帝时期陈国相骆俊对自己辖区内的产子妇女“厚致米肉”,也是官员鼓励辖区内人口增长的一种方式。此种传统在后世一直得到继承,如到宋代,也对基层官员实行“能招增户口者,县即升等,乃加其俸”,“县令考课以户口增减为黜陟”的鼓励、惩罚机制(《宋史·食货志》);“守令满替,并以生齿增减为殿最之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七),将辖区内人口的增加,作为考核政绩最重要的标准。
当然,东汉颁布的《胎养令》,在后世仍然得到继承发展,如宋高宗绍兴八年下诏“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宋史·高宗本纪》),对于不能养活子女的平民,每人给予“免役宽剩钱四千”。宋孝宗乾道五年诏对于福建路的贫民“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宋会要辑稿·食货》),类似的胎养令和赐给胎养谷政策在宋宁宗时期也继续得到执行。胎养令之外,汉代以下各朝多有本着胎养令精神的各种奖励生育政策,如南朝刘宋时期沈演之赈济遭灾民众,“民有生子者,口赐米一斗”(《宋书·沈演之传》);梁武帝诏:“若民有产子,即依格优蠲”(《梁书·武帝纪》);“妇人正月以来产子者,粟一斛”(《新唐书·太宗纪》)。综合来看,先秦和汉晋以来尝试有多种手段对生育进行鼓励。
(作者系大学教师、历史学者)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李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