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卖妻有证书买卖婚姻合理合法
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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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卖妻有"证书":买卖婚姻合理合法
关于买卖婚姻的记载,最早见于《礼记·曲记》中的“非受币不高不亲”。在中国古代,这种买卖婚姻其实是合理合法的,历代的旧制度都把收受聘财作为订婚的条件。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男方必须向岳父交纳未婚妻的买身费和聘礼,罗马市民法以买卖婚姻为成立“有夫权的婚姻”(即妻子财产完全属于丈夫所有)的三种方式之一。由此可见,买卖婚姻这一社会现象在过去很普遍。这种现象说到底跟经济状况是分不开的,总的来说农村比城市严重,旧社会比新社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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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民族通婚带来了两个民族的和平共处,“民族交欢”的好处就不言而喻了。满蒙这种民族政策,必然影响后代,上行下效自然也影响到民间。蒙古人以前跟满族人好,后来又跟汉族人好。在大草原上“一家两制”的事屡见不鲜,汉人家里有“蒙半天”,蒙人家里有“汉半天”。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1949年以后少数民族身份特别吃香:上学、当兵、招工、提干都有优惠,娶蒙古姑娘嫁蒙古丈夫有的是好处,生个孩子就可以随少数民族享受优惠,沾民族政策的光,民族团结倒也其乐融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