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猫被房东赶嫌租客养的猫扰民房东趁人不在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该案亦是湖里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依法适用民法典规范宣判的首例关于隐私权纠纷的案件。
图:视觉中国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精装公寓租房合同》,约定被告将址于厦门市湖里区某社一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2021年1月6日晚上,被告私自进入了上述出租房中带离了房屋中吵闹的小猫。为此,原告向厦门市公安局禾山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调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称:
当天晚上八点左右,被告来电话说我家里的小猫扰民,我说我人在外面,回去会马上处理,之后我在公交车上没有看到被告的微信消息,下车大概晚上九点左右回复被告马上处理。可我回到家里发现,小猫不知所踪,屋内东西有被翻动。房东承认他私自打开房门把猫扔了,我气不过跟他吵起来,他要我马上搬走滚蛋,然后我就报警了。派出所进行了调解,但一出派出所他就说什么私自进我的房间是小事。被告在我不在场的情形下私自进入我房间,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图:视觉中国
被告称:
我之前就跟原告说过其他住户觉得原告养猫很吵,当天晚上我已经微信通知原告了,原告没有回应,我才开原告房间把猫抓出来,猫也没有扔,只是抓到1楼。后来原告报警,警察到场后查实,原告的东西也没有少,没有任何财物的损失,就让我们自己处理,我在派出所已经当场向原告道歉了,并且保证不会再这样了。我可以再道歉,但我不接受赔偿。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住宅无论是个人自有的房屋,还是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占有的房屋,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范围,对该财产的空间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侵入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支配的空间,从而侵害了他人的隐私。被告私自进入原告租住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书面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收到湖里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后,立即向原告书面道歉,并支付了精神损失费1000元。至此,本案案结事了。
潇湘晨报综合湖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