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苹果充电器维修出口侵犯商标权无线耳机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潍坊景利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AMSUNG” “Applelogo(图形)”商标权无线耳机、充电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鹏关知罚字﹝2022﹞0051号)。
当事人:潍坊景利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围子街道平安东街939号513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MA7M0P1123
2022年5月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益承报关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充电器等货物到摩洛哥,报关单号:531620220160790758。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的货物中有充电器17250个带有“SAMSUNG”商标,有未申报的无线耳机3500个带有“Applelogo(图形)”商标,未申报的无线耳机870个带有“SAMSUNG”商标。
经鉴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323610元。
权利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苹果公司(美国)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SAMSUNG”商标权(海关备案号:T2021-110978)、“Applelogo(图形)”商标权(海关备案号:T2020-92860)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标有他人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鉴定意见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